見義勇為行為如何確認?評審的流程是什麼?對這個市民十分關註的問題,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近日按照《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做了詳細解答。
  一、縣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見義勇為協會,作為見義勇為確認機構。
  二、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人員)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
  三、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情況複雜的,不超過兩年。
  四、對事實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確認申請、舉薦,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提出擬確認的意見。
  五、對事實不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確認申請、舉薦,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舉薦人補齊證明材料;必要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六、對情況複雜、爭議較大的確認申請、舉薦,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組織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七、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其他情況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八、對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舉薦人。
  九、申請人、舉薦人對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該書面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申請再次確認。上一級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審或者重新評審。
  十、對依照前款規定重新作出的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仍有異議的,見義勇為確認機構不予受理。  (原標題:見義勇為行為怎樣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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