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長因受賄罪一審獲刑十年,並被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法院日前披露其巴里島受賄細節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通訊員全浙賓報道:日前,鹽田區人民法院對龍崗區城市管租製冰機理局原副局長何永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何永華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南聯公司副董事長周偉思及其他行賄人賄賂共計港幣25萬元,為其建設違章建築提供方便。以受賄罪判處何永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3月20日,鹽田法院發佈消息通報了該案的詳細細節,另外周偉思本人在受審時也透露了,其給何永華行賄港幣20萬元,沒有和任建築設計何人商量過,是直接拿餐票等發票到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充賬”的。
  賄款拿回公ARMANI司“充賬”
  被網友舉報並獲稱“20億村官代償”的周偉思,泰德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泰德建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範某命已於上月一起受審。
  而何永華案的最主要行賄人就是周偉思。
  何永華於2009年至2011年任深圳市龍崗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區城管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2009年,深圳市龍崗區南聯股份合作公司(下稱南聯公司)與深圳市泰德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德建公司)合作建設統建樓,目標是建設成為商住兩用的小區。由於該統建樓在建設時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屬違章建築,無法通過龍崗區城市管理局和下屬街道查違辦的檢查,因此南聯公司副董事長周偉思及泰德建公司股東範某命為了得到何永華的關照,使政府相關查違部門不干預該統建樓的違法建設,於2009年至2011年期間,分別送給何永華港幣20萬元、港幣5萬元。周偉思當庭透露了,其給何某華行賄港幣20萬元,沒有和任何人商量過,是直接拿餐票等發票到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充賬”的。
  4次收到“過節費”
  具體是怎麼樣的細節呢?鹽田法院透露,周偉思分別於2009年中秋、2010年春節、2010年中秋、2011年春節四次以過年過節名義宴請被告人何永華吃飯,每次飯後均送給被告人何永華一個禮包,內有中華煙兩條、洋酒一瓶以及一個裝有港幣的信封,數額是中秋節2萬元,春節3萬元,四次共計送給何永華港幣10萬元,何永華均收下了。
  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上半年,因為統建樓被區查違辦督辦。周某某為了讓何永華在查處違建上給予關照,使該工程可以順利建成,分兩次(每次港幣5萬元)共送給何永華港幣10萬元以及煙酒禮品,何永華均收下了。
  2009年,範某命掛靠的梅州市華業建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建該統建樓。2010年春節前,範某命為了讓何永華在查違時給予關照,不要派人去查處該工程,從而不影響統建樓建設的工程進度,通過泰德建公司副總經理葉某某送給何永華港幣5萬元及兩條煙、一瓶酒,何永華收下了。
  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何永華當庭表示認罪,對事實基本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為周某某、範某某提供相關幫助;另外其有自首情節。
  何永華的辯護人認為其具有自首情節,而且認為其的受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另外也提到了何永華系初犯一貫表現良好,認罪態度好。
  關於何永華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何永華作為龍崗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區城管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明知周偉思、範某命希望其為二人的違法施工提供幫助,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二人給予的財物,應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故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是否為周某某、範某某提供相關幫助並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何永華系在辦案機關已掌握其相關犯罪線索後,電話通知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其不具備自動投案的主動性,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
  法院認為,鑒於何永華在歸案後及庭審中自願認罪,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依法對何永華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何永華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收“20億村官”4次“過節費” 副局長一審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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